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五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五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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