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六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六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个人财产,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或者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