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八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八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并通过公证等方式予以明确。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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