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条 本市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制定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