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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