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九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九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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