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八条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便利服务,在公共交通场所和站点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老年人等候专区,对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照顾;根据实际需要配置方便老年人出行的无障碍公共交通工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