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九条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邮政等单位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和便利服务,并在服务网点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优待标志、标识。
金融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并提供引导服务;对办理转账、汇款等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养老金异地取现手续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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