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完善挂号和诊疗系统、开设专用窗口或者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诊疗费。
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义诊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