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不断完善优待政策,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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