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四条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经济信息化、商务、金融等部门应当制定支持老龄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扶持和引导企业研发、生产、经营适合老年人需求的家居、康复辅助等产品,开发养老服务项目。
本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为不同老年人群体提供多样化的养老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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