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支持社区低龄老年志愿者开展与高龄老年人的结对关爱活动。
鼓励为高龄、无子女老年人提供经常问候、居家安全检查等志愿服务。
鼓励社会工作机构、社会工作者根据老年人的需求,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
鼓励为高龄、无子女老年人提供经常问候、居家安全检查等志愿服务。
鼓励社会工作机构、社会工作者根据老年人的需求,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