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条 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指导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老年护理床位。在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床位,按照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与医保联网结算。鼓励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支持。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应当开设老年病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需求和规划设置老年护理床位,设置临终关怀病区或者床位。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机构,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应当开设老年病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需求和规划设置老年护理床位,设置临终关怀病区或者床位。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机构,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