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体系、设施布局、人才培养、合作机制等方面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平台,整合各类医疗卫生和社会资源,与社区老年人托养机构、养老机构开展合作,为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护理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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