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六条 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组织的管理和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托养、助餐、医疗等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物价、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予以规范,加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将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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