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方式,发展社区养老服务,扶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社区服务资源,通过社区综合为老服务平台,促进服务与需求信息的对接,方便老年人就近获取多样化的社区综合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互助式养老等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所有的房屋、设施等,为村民就近提供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可以利用自身设施和服务资源,为社区老年人就近提供生活照料、生活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生活照料、生活护理等技能培训,向社区居民传授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知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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