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依法保障老年人享有的人身、财产等权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