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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