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五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负责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负责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