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五十四条 老年公寓等专门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应当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满足老年人对居住场所的安全、卫生、便利、舒适等基本要求。
本市支持居民开展既有居住建筑适老性改造,方便老年人生活和出行。
本市推动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本市支持居民开展既有居住建筑适老性改造,方便老年人生活和出行。
本市推动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