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培育和扶持基层老年协会等老年人组织,加强老年人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