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七条 本市为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本市制定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