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五十二条 本市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应当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求,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通过制定老年宜居社区标准,推进宜居社区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