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护理机构的建设,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护理机构的建设、运营,提供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相关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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