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条 本市建立老年照料护理需求评估制度。对具有照料护理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以确定照料护理等级,作为其享受相应照料护理服务的依据;对其中高龄、无子女的老年人予以优先保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适当补贴。
全市统一的老年照料护理需求评估标准以及相应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监管措施,由市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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