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以下简称赡养人)、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