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老年人,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四)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四)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