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财政、金融等部门应当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等体系,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长期照料护理需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