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的总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