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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