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