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市和区、县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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