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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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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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