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有有害作业的单位必须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建立劳动卫生制度,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预先告知劳动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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