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的劳动卫生监督,加强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和劳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指导。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劳动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交付的执法检查任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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