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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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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一条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一条 禁止将有害作业转移给没有相应防护设施的单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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