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三条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三条 单位使用新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材料的,应当在使用前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其毒性评审资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