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市支持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或者办理备案。
医疗机构应当收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人用经验资料并开展评估,每年度向市药品监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市科技、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等部门支持疗效确切、特色优势明显、不良反应少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向新药转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