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与街道规模和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从事相关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和考核奖惩。
本市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以及与岗位等级和绩效考核相衔接的薪酬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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