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治安、消防管理,维护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
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通信的需要,协助轨道交通企业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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