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依法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市物价管理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