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改进,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服务评价结果和改进情况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