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四条 轨道交通企业的驾驶员、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等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轨道交通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发生公共卫生事件,轨道交通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护管理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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