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二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一)建立车站卫生保洁制度,保持站内设施和车厢清洁,出入口和通道畅通,并按照规定对运营场所、车辆采取消毒等卫生措施;
(二)建立急救协助制度,按照规定在车站配备医药箱;
(三)建立紧急关闭装置巡查制度,轨道交通运营期间遇有紧急情况时,及时启动紧急关闭装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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