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立即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道路损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7-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