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发现机动车在本市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处理记录累积达到五起以上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行驶证,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7-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