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机动车一年内在本市有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达到十起后再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给予有关证照的处罚:
(一)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
(二)违反规定驶入公交专用道;
(三)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
(四)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7-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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