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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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
第二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规划与设施、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车、综合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
第四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
第五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加强道路交通文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弘扬尊法守法,绿色、安全、文明出行等理念为重点,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
第二章 交通规划与设施
第六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通规划与设施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
第七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通规划与设施 第七条 市级系统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第八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通规划与设施 第八条 本市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根据公共交通客运需求和道路通行情况...
第九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通规划与设施 第九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客流调查以及公共汽(电)车的线路普查,会同公安机关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等部...
第十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通规划与设施 第十条 本市倡导慢行优先,改善慢行交通环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完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过街通道,优化交叉路口设...
第十一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通规划与设施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对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依法组织开...
第十二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通规划与设施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交通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项目的出入口与道路衔接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
第十三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通规划与设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其中交通标志、标线和可...
第十四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通规划与设施 第十四条 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及时调整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公安机关负责交通信...
第十五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通规划与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快速路(含高架道路,下同)、隧道、桥梁等道路应当按照科学、安全、畅通的原则,设置限速标志、标线。
第十六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通规划与设施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科学、规范、合理地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等...
第十七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通规划与设施 第十七条 设置横跨道路的管道、横幅等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五点二米;在沿街建筑物上向人行道延伸物体的,...
第十八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通规划与设施 第十八条 新建轨道交通站点、公共汽(电)车站点,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鼓励区人...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九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九条 机动车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以及其他通行工具,应当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车辆号牌、...
第二十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交通发展规划、道路通行条件、道路交通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车辆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十一条 本市对车辆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
机动车号牌额度年发放量、发放以及注册登记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十二条 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提取车辆、申请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行驶车...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 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禁止生产、销...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十四条 向本市公安机关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持本市户籍证明或者《上海市居住证》等在本市居住、居留的证明。
在...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驾驶证累积记分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十六条 现场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未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十七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无误后,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单位和个人查询道路交通违法、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变更机动车登记信息等提供便利。
机动车所...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下列车辆,可以上本市道路行驶:
(一)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但全挂车、三轮汽车、轻便三轮摩托车、普通正三轮...
第三十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三十条 市公安机关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客车专用道行驶。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方式予...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快速路禁止拖拉机、非机动车、行人通行,并禁止下列机动车行驶:
(一)摩托车;
(二)轮式专用机械车;...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交专用道在规定时段内供公共汽(电)车专用行驶,其他车辆不得驶入,但下列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道行驶:
(...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在城...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时,可以在距道路或者障碍...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乘坐人在配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应当使用安全带。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让行规定:
(一)同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和左转弯非机动车均被放行的...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为机动车禁鸣喇叭区域。
第四十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四十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情况的实时监测。发现道路交通拥堵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进行指...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市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置机制。对事实清楚、车辆可以移动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固定证据后...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定的,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和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
第五章 停车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停车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并建立道路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本市外环线以内一般不再新增全天性道路...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停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结合区域停车资源供求状况、...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停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
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停车管理 第四十六条 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标线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情况,遵循规范、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停车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停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停车需求,加强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
倡导道路沿线有条件的单位和住宅小区,...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停车管理 第四十九条 鼓励医院、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专用停车场(库)。鼓励住宅...
第五十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停车管理 第五十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停车泊位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停车诱导信息化系统建设。
鼓励利用移动终端应用软件...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停车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违反约定且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将机动车移出道路停车...
第六章 综合治理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治理 第五十二条 本市建立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机制,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加强基层治理,落实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治理 第五十三条 本市倡导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倡导有条件的单位推行错时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措施;倡导依法采用新能源汽车分时...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治理 第五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网格监督员,在对工作责任网格进行巡查的过程中,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治理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完成车辆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相关行政程序时,应当对车辆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治理 第五十六条 本市推广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科技手段,创新交通管理工作模式,提升交通管理工作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行...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治理 第五十七条 本市实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挂钩制度,对保险周期内有多次或者严重道路交通...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治理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以暂扣...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治理 第五十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组织制定...
第六十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治理 第六十条 利用互联网、软件工具等提供召车信息的服务商,应当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客运服务驾驶人和车辆的信息。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治理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下列道路交通管理事项前,应当公告相关方案,听取与管理事项相关公众的意见:
...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治理 第六十二条 新闻出版、文广影视、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开展...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治理 第六十三条 鼓励社会公众有组织地参与道路交通志愿服务,协助公安民警维护交通秩序和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鼓励医...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治理 第六十四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人民调解委...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考核,提高...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职权和执法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等部门应...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依托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推行预约、“一站式”等...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负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紧密配合,提高工作协同性,并建立排堵保...
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九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行政机关绩效考核指标。
第七十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当加强执法指导和监督,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接受...
第七十一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民警的指导和监督下,协助开展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开...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
第七十三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公...
第七十四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其他通行...
第七十五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第七十六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未随身携带本市残...
第七十七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
第七十八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未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义务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交...
第七十九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发现机动车在本市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处理记录累积达到五起以上的,可以先予扣留机...
第八十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机动车一年内在本市有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达到十起后再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给予有...
第八十一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予扣留车辆或者通行工具,并通知当事人及时接受处理: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