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治理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治理 第五十三条 本市倡导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倡导有条件的单位推行错时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措施;倡导依法采用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公共自行车租赁等方式出行。
本市倡导先取得机动车号牌额度再购置车辆,倡导先取得停车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再购置车辆,合理调控机动车拥有和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7-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