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停车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停车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违反约定且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将机动车移出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予移出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将机动车转移至路外停车场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7-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